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既包括作为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又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没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就会脱离中国的国情,就不能有效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它们都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内容。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是:
第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本质上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顺应了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只有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离开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区别。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失去了依靠力量。
第二,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是多层次、不平衡的。根据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客观规律,多层次、不平衡的生产力水平要求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与之相适应。实践证明,无论用哪一种所有制经济去套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其结果只能是阻碍和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本身的发展是不完善、不成熟的,它不能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所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把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看作是纯而又纯的,也不能把非公有制经济看作是与社会主义根本对立的,而要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
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服务。建立怎样的所有制结构,实行怎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根本在于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张,已被实践证明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