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车公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与车主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则相关的汽车油费、过路费、修理费开具公司的名称可以报销并在税前扣除。
2、但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发票,如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不得在税前扣除。所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约定,企业和个人都不用缴纳印花税。
扩展资料
H是某投资公司老板,公司大部分员工都有私家车,有时候出去谈业务的时候,为了赶时间,员工也会开私家车过去。
为此,公司制订了一个私车公用管理办法:副总以上级别,私家车所有费用都由公司负担;公司为三大股东每人买一部价值50万元的小汽车,所有费用公司全包。可是公司财务总监K说,公司内审时,发现私车公用补贴存在潜在税务风险,H希望财务总监就此事作出解释。
私车公用是指企业员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以私家车为企业提供的支持或服务,包括代替班车上下班、取代公出打车,甚至以自己的车身为企业提供广告支出等,但是这些支持和服务都不是无偿的,员工会以多种方式从企业取得报酬。
一般情况下,与小汽车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购置费用,持有期间各类规费、保险费、维护修理费用,以及运行费用。
由于私家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所以与企业有关的费用不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直接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同时这些补贴,也未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但既然现实情况中私车公用的情况普遍,有办法能够既让企业能减少成本地使用员工的私车,同时让员工的私车公用得到一定的补偿。
员工要与企业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协议,将员工的私家车租赁给企业使用,员工持租赁协议去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广州市地税局官网上关于这项业务的答复是:个人出租车辆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租金收入的5%)、城建税(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3%)、印花税(租金收入的0.1%)和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个月内的租赁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一次取得多个月租金收入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按月分别减除费用。
而厦门市地税局官网上同样的问题的答复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略有不同:个人出租车辆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印花税(税率为0.1%)等。承租方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
在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并去税务局代开了正规发票之后,企业并非就可以凭借租赁协议和发票计入企业经营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所有的与汽车相关的费用都可以列入企业经营费用的。
在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并去税务局代开了正规发票之后,企业可以凭借租赁协议和发票计入企业经营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并非是所有的与汽车相关的费用都可以列入企业经营费用的。
北京市对私车公用有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正规发票的基础上,可以税前扣除。
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正规发票、收据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而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修理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也有类似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在租赁期内汽车修理费的规定与北京市的也略有不同: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