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崛起, 中国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 “中国制造”已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同时, 中国于2 00 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 全面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 将承担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权利与义务, 全面执行TR IPS协议, 保护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为实现GATT和WTO致力于各国削减关税及取消歧视待遇和其他贸易障碍, 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而努力。但GATT和WT0的工作侧重于各国削减关税的谈判及贯彻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对国际贸易中大量存在的非关税壁垒并没有完全限制。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及权利滥用等问题不但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大障碍, 也成为中国发展对外贸易的一大制约因素。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限制了中国对外贸
易的拓展2004年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又一个快速增长年, 在2002年增长2118%、2003年增长3711%的基础上, 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了3517%。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10000亿美元, 达到11548亿美元, 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2003 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年度进出口增量在2002 年超过1000 亿美元、2003年超过2000亿美元的基础上, 超过了300O亿美元。 [1]
以上数据反映了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态势, 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国在大力鼓励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 十分关注出口商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在一些企业看来已成为不可触摸的禁区, 而在一般民众眼里, 则成为一种垄断, 一种现代文明下的“弱肉强食”。但是, 不管怎样, 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
当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 知识产权危机却给我们亮起了红灯。2005 年1 月, 中国步入WTO后保护期不久, 国际巨头英特尔起诉中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其专利, 间隔不久日本三洋开始了与深圳比亚迪关于电池专利的纠纷。在2 月, 美国电子娱乐协会( ESA) 向美国商务代表提交了一份来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International IntelllectualProperly A lliance简称IIPA) 的报告指出: 中国与马来西亚、俄罗斯一道成为全球游戏软件盗版最为严重的三个国家。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伪正版制造地, 消费国和输出国。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 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来自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的知识产权压力已经对中国构筑了一道高高的门槛。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 使中国企业进入一种国际化的怪圈循环: 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影响中国企业全球化过程, 是因为中国企业缺乏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必须支付的巨额专利费用, 或者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所产生的巨额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各种成本, 使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显著降低,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生产也受到影响。在微观层面, 知识产权壁垒通过企业付出巨额专利使用费以及侵权费用, 降低其产品市场竞争力, 减少市场份额并压缩了利润空间, 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短期效应; 而从长期来看, 由于企业利润降低而减少的资本积累将导致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不足, 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 这在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时代将使企业不可避免地走上绝境。在宏观层面, 整个相关产业将会因为知识产权壁垒而在短期内减少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在以市场为命脉的营销时代, 该产业将无法抵制因为市场缩小而导致的产业萎缩, 如果这种局面持续较长时间, 产业将最终在竞争中消亡。这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国际经济主权以及未来中国科技的世界地位问题都产生重大影响。毫无疑问, 在全球经济进入产业结构重构的时代, 缺乏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将无力改变自己处在产业链末端和价值链下游的不利局面, 在全球化中受制于别人。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白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力。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2]在知识产权可以独立成为交易的客体时, 国际贸易中其他的交易行为都与知识产权有关。
它不仅自身可以作为贸易的客体, 即所谓的知识产权贸易, 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的载体———商品, 以及服务贸易的载体———无形资产都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3]
在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影响上, 人们普遍认为: 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 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他们认为: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 国际贸易中技术、知识、资本所占比重逐年上升,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转让额也不断上升, 平均每5年翻一番, GATT研究报告中亦称世界贸易中有2% (即近800亿美元) 属于假冒和仿制贸易。严重的侵权行为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 各国的贸易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息息相关。 [4]我们认为, 知识产权及与知识产权相关商品或服务贸易增长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 但这与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必然联系还有待于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业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似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本身, 而是激励创新, 维护社会公平, 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恰恰是在达到上述目的方面, 片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步入误区, 反而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
(一) 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
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其赞成者誉之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然而, 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 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 垄断能够向创新提供奖励, 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 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 昔日创新者的垄断收益越高, 进一步创新的动机趋向削弱。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现代金融市场上, 一种创新金融工具一旦问世, 其他金融机构就会立刻模仿跟进, 但金融创新的节奏并未因此而放慢。软件、计算机和半导体行业是当前技术创新最集中的行业, 但这几个行业在昔日专利保护相当薄弱的时候技术创新速度并不慢, 目前使用的决定性的技术创新很多都是那时开发的。然而, 上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裁决加强保护软件专利权后, 软件开发反而缺乏创意了, 因为获得了垄断权的软件企业只需要开发升级换代产品就可以获取丰厚利润。消费者得到的不再是全新的软件, 而只是某个软件的第几个版本而已。不少研究结果表明, 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未改变创新的数量, 只是改变了创新的方向。
(二) 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激励企业的道德
风险知识产权运用得当可以打击竞争对手, 保护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地位。但是, 在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剧的环境中, 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遏制竞争对手, 企业有着强烈的动机利用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竞争对手设置障碍, 自己不从事创新, 也不允许竞争对手从事创新而赢得竞争优势。有些市场主体的做法更是纯属讹诈, 如层出不穷的商标抢注事件, 甚至西门子这样世界驰名的大公司也未能免俗, 其抢注海信商标的行为令意欲开拓欧洲市场的海信公司, 几乎被拒之德国市场门外而根本没有机会参与竞争。对于中国大多数企业而言, 我们的企业的竞争力还很弱, 加之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影响, 使得我们只能在国有技术上缓慢地更新和创造, 或违规窃取他国的知识产权而获得发展。
(三) 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恶化创新
的条件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迫使创新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创新, 而是用于避免踏上“侵权”的地雷。美国专利项目设置越来越细, 过去人们为每份新软件设置专利, 现在却几乎为每一条编码设置专利。这样做表面上有利于保护发明者利益, 实际上极大地阻碍了整体技术的创新。因为这样一来, 无论谁想在软件领域有所建树, 他都要考虑所做出的软件中使用的编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现在, 我国发展过程中在资金, 尤其是在技术方面本应该得到发达国家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才能更快地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方面提高了我国引进技术的实际成本, 另一方面还增加了企业在自主知识创新过程中的心里负担, 总是担心“侵权”而畏缩不前, 阻碍了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的进程。
(四) 发达国家可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来攫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达国家拥有知识优势, 他们就会利用知识产权的特性, 结合国际贸易保护———知识产权壁垒具有隐蔽性、歧视性和报复性 [5]特点掠夺发展中国家。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 大大提高了标准的技术难度, 使被动接受标准的发展中国家要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才能达到相关标准。这种技术标准在知识产权的掩护下显得合理合法, 使企业极少去考虑这种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否具有合理性。譬如, 美国就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报复性特征来保护自己, 打击对手。报复性主要指一些国家利用本国国内贸易法中的有关规定, 以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影响正常贸易为由对其他国家进行报复。其中以美国的超级301条款和337条款最具代表性。美国国内贸易法中的超级301条款规定, 美国将对认为对美实施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国家进行报复, 其中不公平贸易做法包括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的做法。报复措施包括对进口商品提高关税或采取进口限制, 对有关国家服务征税或进行限制, 直至终止两国签订的贸易条约。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中的第337条, 目前是1994年修订的1988 年综合贸易法案中的第1337节, 此条款又称不公平贸易做法条款, 主要对外国厂商输入美国的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管制。如果337条款调查成立, 出口商的产品将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五)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利益转移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人是现代产业, 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 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 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付出较高的执行成本, 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 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 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 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而众所周知的是, 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从中受益最多的是那些西方跨国公司, 这些跨国公司同时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 其偷漏税现象也相当严重。假如没有其他配套措施, 强化令他们受益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 等于是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三、中国直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的应对
之策知识产权壁垒形式复杂多样, 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领域逐渐扩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对有关国家进出口贸易影响也逐步加深。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需要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知识产权技术, 也需要鼓励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我国在发展贸易的同时, 必然会遭遇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壁垒。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壁垒, 我国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 树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是我国市
场经济的主体, 也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主战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 外国公司针对我国提出的5年计划大量申请专利, 在我国很多产业的未来发展领域设置了专利陷阱, 封杀了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 控制了这些产业的发展。对此, 我国企业及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及民族工业受到的危机与挑战, 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既重视外国人的知识产权, 又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 实施专利权部署战略。我国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融入世界经济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为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 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与手段。 [6]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国企业而言, 许多企业由于忽视技术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方面的运用, 许多产品技术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这种状况只有通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进步运行机制、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性运用,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缺陷, 才能实实在在地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 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国企业面临
的知识产权壁垒困境, 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 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 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 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 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企业间, 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之间的合作, 以联合开发、联合投入、联合保护等形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共享。企业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 国家也应选择战略性产业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
(三) 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我国企业, 特别是外贸企业要转变观念, 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 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有不少中国企业, 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 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 白白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而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 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而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 同时, 我国企业界还应注重商会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 这样将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国际规则及主要国家知识
产权法的立法及实践。我国是WTO成员, 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应注意WTO, TR IPS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识产权壁垒。如对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 要把握当前主要贸易国所采取的原则。如果对象国采用地域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外贸活动时, 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引进专利技术的企业, 在签订合同时应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合同中应明确许可的性质, 如是独占许可, 应在合同中规定, 将来如有第二方擅自进口专利产品, 应由技术供方负责与侵权第三方进行交涉, 同时应注意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生产、销售合同产品, 如需向区域外存在平行专利的第三国出口, 应经过进口国专利权人的同意, 才能将产品出口到该国。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经营者, 应注意进口的货物是否侵犯本国专利权人的权利。如进口产品在国内存在有效的专利权,应在取得本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后, 方可从事该产品的进口。对某些外国企业运用事实标准中包含的知识产权设置壁垒, 垄断市场的行为, 国内企业可联合起来进行抵制, 或将其诉诸法院解决, 必要时可申请国家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机制对外国技术壁垒进行调查。对一些国家运用国内法案以知识产权为借口对外国产品进行打击报复行为, 可采取反报复措施, 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此外, 我国应加强对TR IPS规则的研究, 取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TR IPS协议规定对出口货物可以进行知识产权检查, 而对进口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检查是TR IPS规定的最低标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科技整体水平落后,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只需达到TR IPS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做到既遵循该标准, 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国家利益。为此我国应将主要精力限定在进口审查上, 出口检查可以取消, 这样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又符合TR IPS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有利于提高海关行政效率, 防止外国不法商
人借此阻止我国产品出口。
(五) 加快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管理。目前, 企业间甚至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 谁占有的人才多, 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 中国企业将会越来越多遭遇国际企业的竞争, 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限制会更加严重情况下, 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视, 那么中国企业将会因为失掉“知识产权人才”而失掉企业未来发展所需的市场。
总之, 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强, 我们只有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请专利、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等措施, 才能让我国企业免受切肤之痛,并让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为中国自身所用。为此, 我们必须加强教育与宣传, 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以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 更好地参与并在国际竞争中胜出。
同时我们要认清发达国家倡导的所谓“贸易自由化”, 透彻地认识发达国家通过非关税壁垒中更加隐蔽, 更具有报复性和更为霸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来保护他们的国家利益。这样, 我们才能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运用适当政策手段同他们作合理斗争, 以达到维护我们自身的国家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