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落户
人才引进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①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③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④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的人员。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①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②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者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③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④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居住落户
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亲属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投靠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①夫妻投靠
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②子女投靠
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③父母投靠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落户;
政策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1.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
2.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在3年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本市生源毕业生及退学回原籍的在校生;
4.符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落户条件的退役士兵;
5.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落户条件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随军家属;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地方离退休安置、原本市人员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回国(境)定居人员;
7.在青岛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
8.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引进项目落户
申请条件: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该区域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具有发展潜力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员工可以成建制落户。
积分落户落户实施范围: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
申报落户所需材料: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积分落户卡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积分落户卡;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凭证;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新区落户政策
新区落户实施范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居住落户办理条件: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青岛户籍无忧, 代办青岛落户、青岛集体户口挂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