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8 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1)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2)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7 条规定的核定办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3)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 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5)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