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晚交了几天补缴。
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扩展资料:
在办理网上补缴业务时,需遵循以下五个规则:
1、用人单位为员工增员之月起,需在三个月内为其申报补缴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2、按照“顺序补缴”原则进行补缴,例如用人单位为某职工申报补缴6、7、8月的社会保险时,可以只补缴8月的社会保险,也可以只补缴7、8月的社会保险,但不能只补缴6月而不补缴7、8月的社会保险;
3、补缴时,以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增员时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照上下限标准核定后,作为补缴的缴费基数;
4、用人单位须为职工同时补缴五项社会保险;
5、不符合补缴规则、在网上申报办理时间之外补缴的用人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现有业务流程进行申报。
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所需材料为:
(1)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5)《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
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5、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补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用人单位可上网补缴近三月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