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件IF条下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
1、安排运输和保险,支付运费及保险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的风险;
3、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完整的运输单据。
买方:
1、做好接货的准备;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风险;
3、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扩展资料:
历次修订适应形势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
20世纪50年代末期,针对西欧与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及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盛行边境交货及进口国目的地交货的贸易实务,国际商会于1967年补充了边境交货( DAF )和完税后交货( DDP )两种贸易术语。
又鉴于航空运输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于1976年增订了机场交货( FOB AirPort)术语,适用范围再次扩大。
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发展,多式联运应运而生,门至门的交货方式已逐渐被世界各地广泛采用。为配合此种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商会于198O年增订了货交承运人( FCA )术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