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不是强制性的,并且与其他项目不挂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八条规定,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流转当事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土地流转,必须充分保障农民土地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土地制度改革在农村改革和发展中至关重要。是否构建了科学的土地关系,关系着农村改革成败,关系着农村生产力能否进一步解放。
几乎亘古未变,农村土地关系构成农耕文明和农耕制度的基础。我国建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根植于对土地关系的科学调整和把握。
农村改革向纵深挺进,城里的,乡下的各种眼光都开始把眼睛盯在土地上。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哪个“化”不需要土地?土地空间在哪里?在广阔的农村。农民的命根子是土地,对土地怀有朴素的忠诚和眷恋,不希望失去土地的同时,还希望在土地上种出值钱的庄稼,种出宽裕的生活,种出职业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