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l000元、1200元、1600元,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同,年度内第3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二、职工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承担一定比例。个人承担比例按费用分段累加计算。其各段自付计算比例为: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本数,下同)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25%;
(二)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20%;
(三)住院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10%;
(四)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8%。
三、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可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扩展资料:
标准
由于医疗保险主要由地方政策调控。受制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地的起付线标准各不一样。一般而言,起付线标准主要与医院的等级挂钩,一级医院的起付线最低,三级医院的起付线最高,二级医院的起付线居中。
部分城市也增设异地医院的起付线标准,高于本地三级医院的起付线。(部分城市规定:异地医院的起付线标准,按医院等级比照本地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起付线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一 是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 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它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29750元[(60000元-500元)×50%];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报销3250元(5000元×65%)。
结果
起付线的设计初衷是在住院时设一个费用门槛,防止参保人“门诊转住院”,避免小病大看。在国家已经初步明确了门诊统筹的改革方向后,预示着门诊医疗将逐步取消个人账户,改为采取保险统筹的保障方式,这也符合国际社会保险的通行做法。
按照这种改革思路,起付线的原有政策功能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当然,在门诊医疗将逐步取消个人账户,改为采取保险统筹的保障方式之前,起付线尚有保留之必要,但应随基金支付能力的增强而逐步降低直至消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