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可以受到: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对象范围,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定);
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