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抄袭不是法律概念;合法或违法不是因为抄不抄袭,这应该是一个有关著作权的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有一条合理使用制度;说为个人学习少量复制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不用支付报酬;你的行为客观上符合这一条;即你的抄袭行为不违法;而且这是你的著作权人的关系和学校没有什么关系;然后关于作弊,这也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如果硬要往法律靠的话可以与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关系;以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界定,学校属于公共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学校有行政管理权能和行政处罚权;如你的作弊行为违反学位条理或者学籍管理办法,学校就有权不给予你学位或退学等措施来惩戒你;这时你就成了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对人,作弊行为就成了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至于当堂考试和回家作业的区别我实在找不到的有价值的法律意义;
2)关于第二问,学校和老师在教学上使用特别的手段只要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教育部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没有什么问题可言的;对于学生对老师教学不满意可以合理的方式拒绝(如向学校反映情况,要求调换讲师等等),还有学生甚至是家长对老师的教学资格当然可以表示质疑;
3)至于对于作弊(已经被学校认定为作弊情况下)怎么辩解,还要用法律的角度,这个太难了吧... ...
4)关于证据;法律上的证据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名词,这种证据只存在与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当中,且形式法定,不是什么都能成为证据的;至于你说的证据指的不是法律上的证据吧?我想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只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的话就能成为证据,如你说的“抄袭作弊”的作品与你完成这部作品之前已经明显地、肯定地存在与网上,且与你的作品高度一致或完全一样的话就能证明你的抄袭行为,无所谓“网上的东西不能作为作业证据”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