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的第四节 交通安全制度

2020-06-21 教育 174阅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做好校园内、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周边主要交通干道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
第五十九条 校园内道路应贯彻“行人优先”原则,在重要路段应设置汽车限速标志,在急弯、下坡等处,应设置减速带等设施。学校应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在校门口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减速带设施等。
严禁机动车在中小学校园内擅自行驶,确需为学校运送学习、生活物质等的机动车,必须事先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驶入校区。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以及学生自行车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定点停放。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严禁利用学校场地举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冰、玩滑板、骑车带人。
第六十条 学校需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应严格遵守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通〔2007〕144号)规定。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修和检测。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和运营信息记录台账,严格遵守公安交警部门关于校车安全的有关规定。有乘船学生的学校,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为提高安全系数,小学可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及时报告,协助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学校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
第四章 突发灾害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布局状况,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防洪水、防台风、防雷电、防地质灾害、防火等灾害的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完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逃生自救器具、应急照明灯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避难场所等地,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职工值班制度和师生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如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发现安全隐患、可能或正在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并拨打110、119、120等应急电话,学校应立即按程序向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原则上应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同时,学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立即到一线进行指挥,学校应急机构和人员应迅速组织实施救助,采取妥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暴雨、雷电、台风等恶劣天气事故或火灾等发生时,灵活调整教学工作,必要时可转移疏散学生、停课调课,确保师生生命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地震等突发灾害事故,应立即停止一切教学活动,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所有在场科任教师、班主任按照演练逃生路线有组织地迅速疏散学生。如安全通道被破坏无法安全撤离时,应设法稳定学生情绪,并引导学生转移到相对安全区域等待救援。
第六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的地震等自然灾害外,人为引起的灾害应保护好现场,学校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分析,查明原因,并协助相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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