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笔贷款距约定的还款时间超过2年的:你可以主张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请求;
2、之后续贷,也应有你签名,没有你签名的,可以不承认主张你无还款义务。
1、你弟弟的第一笔贷款:
(1)用你的身份证时,你在场,而且你自己也说“不记得当时有没有签字”,很可能这笔贷款当时有你签字,否则信用社也不会到你家找你了。
(2)如果贷款合同上有你签字:这是你贷的款了,你弟弟不还,信用社就会找你还、到法院起诉你。
(3)如果仅是借用你的身份证、你当时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你可以不承认到过你家,也不承认是你的贷款,让信用社去法院告,信用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你在场且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才会得到法院支持,否则的话,是信用社自己审查贷款不符合程序,找不到你头上。
2、你弟弟其他的其他几个款项:在转移到你名下时,如果没有你签字,你不用负责任。
3、现在的关键是:你必须先弄清楚,你当初是否在那笔贷款合同上签了字,后来的几笔贷款转到你名下,是否也有你的签字,弄清楚情况,你才能决定怎么做:是按法律偿还贷款然后找证据向你弟弟追偿,还是不承认、不同意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