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产品生产、照明、取暖的动力费用,应记入各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用于产品生产的动力费用,计入各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而用于照明、取暖的动力费用属于间接费用,应先计入“制造费用”,期末再分配转入各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制造费用“成本项目。
二、说明
1、“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工业企业一般可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其中:
(1)燃料及动力。燃料及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
(2)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如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提取的福利费、车间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机物料消耗、水电费、办公费以及停工损失、信息系统维护费等。不能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需要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2、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制的,发生燃料和动力等各项要素费用时,对于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一般分产品领用,应根据领退料凭证直接计入相应产品成本的“燃料及动力”项目。不能分产品领用的,则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相关产品成本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
3、”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车间管理用的照明费、水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差旅费,办公费……等,发生时先记入该科目的借方进行归集,期末,将共同负担的制造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