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各类人身损害伤残评定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按该标准最低伤残等级“5.10十级”“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的规定,“右足第一趾远节趾骨基底部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10 十级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