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税务局《关于家庭房产分割契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11月16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家庭房产分割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1.房产的继承、分家析产不征收契税。房产赠与须按规定征收契税,由受赠人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2.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所有的房产(无论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共同共有还是属于一方所有),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在世时转移到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名下的,属于赠与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3.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放弃继承权,全部房产所有权均由孩子继承的情形,原属于夫妻去世一方所有的产权转移给孩子的属于继承性质,不征契税;属于在世一方所有的产权转移给孩子的属于赠与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同时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受遗赠证明和继承证明等应当办理公证。因此,在申请办理父母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的房屋登记,需要先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再由父母及子女持赠与合同公证书、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共同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房屋登记费为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10元/本。契税和公证费的收取标准请向税务部门和公证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