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未经注册的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2020-09-24 社会 68阅读
【案情简介】:严小姐曾是某外贸公司采购部经理,离职后,凭借多年从事对外贸易的工作经验,严小姐准备自己注册成立一家外贸公司,正当严小姐紧锣密鼓的筹备公司时,以前的同事给她介绍了一单生意,请严小姐在国内采购双人帐篷,严小姐认为公司尚未注册就有生意上门,不能错失良机,于是,为了能够尽快的达成交易,严小姐私刻了公章,并以公司的名义与国内一家生产厂家签订了双人帐篷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严小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30%的定金,但是,之后厂家却未按时发货,并且经多次沟通,仍然一再拖延,为此,严小姐不得不提出解除购销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遭到拒绝之后,严小姐便决定起诉至法院,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严小姐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律师评析】 一、企业只有在注册成立后才能够对外经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只有在经过工商注册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在经济往来中,往往会出现有些个人在企业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就从事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会给诉讼带来很大麻烦,必须要举证证明自己是合同的实际责任人。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商业风险无处不在,很多时候,企业为了抓住商机,就忽略了对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的审查,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被对方钻空子,本案中,虽然严小姐在签订合同当中并没有恶意,但商业往来中,也不能排除一些信誉较低的个人滥用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发生纠纷后个人无法联系到,单位又未实际注册,导致企业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我们建议,最好还是在交易当中“先小人,后君子”,切忌盲目的签订合同,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营业执照和基本信息。三、合同当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前后的表述一定要一致。本案当中,由于合同中同时出现了“定金”和“订金”的字样,而这两个词,在法律上的意义完全不同,只有“定金”才具有担保的性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而本案中由于前后的表述不一致,导致最终无法适用定金罚则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对事实都没有异议,但由于严小姐在合同当中加盖了公章,对方以严小姐不是诉讼的适格主体为由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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