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的。
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扩展资料:
个人信用报告的相关要求规定:
1、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2、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前款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3、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