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后,原来有房产的(地震后倒塌了),现在灾后重建,有他们的份吗?

2020-04-30 社会 81阅读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5.12”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
公 告
为加快我市城镇居民因灾毁损(受损)住房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城镇受灾居民居住问题,根据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5.12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都府发[2008]116号)、都江堰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5.12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都财发[2008]240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发放城镇居民因灾毁损(受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公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
1、毁损住房资金补助对象: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因灾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
2、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资金补助对象: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产权住房因灾受损(指住房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可修复)需除险加固的城镇受灾家庭。
3、自行过渡安置资金补助对象: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租赁直管公房,因地震造成房屋垮塌、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严重破坏可修复和中等破坏需修复加固后使用的,同时未居住政府或单位提供的过渡期安置房(板房),选择自行过渡的城镇受灾家庭。
二、发放条件
1、毁损住房资金补助发放条件:毁损住房户完成受理登记,选择确定重建意愿,签署“承诺书”。其中置换安居房的住户须签定等额缴纳建房费“授权委托书”。
2、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资金补助发放条件:受损住房户完成受理登记、修复加固后,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竣工备案手续。
3、自行过渡安置资金补助发放条件:房屋垮塌、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严重破坏可修复和中等破坏需修复加固后使用的住户,同时未居住政府或单位提供的过渡期安置房(板房),选择自行过渡的。
三、发放程序
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户或栋为基础,采取自愿申请(受理)、微机审核、社区公示、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1、毁损住房资金补助发放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毁损住房户,由财政局根据受理登记确认情况,在银行为受灾家庭户建立“个人专户”,将毁损住房补助资金直接发到“个人专户”上。选择置换安居房的住户,银行将根据住户在受理登记时签定的等额缴纳建房费“授权委托书”,把政府发放的补助资金划转至指定的“建房专户”。
2、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资金补助发放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受损住房户,在修复加固完成,且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竣工备案后,由财政局按实将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补助资金划拨到乡镇,乡镇按实按栋发放给修复加固住房的组织者或施工单位。
3、自行过渡安置资金补助发放程序:凡符合享受过渡安置政策的受灾家庭户,由信息办提供名单,乡镇或社区负责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按实将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资金划拨到乡镇,乡镇按实划拨到社区或场镇居委会,按户发放。
四、发放标准
1、城镇毁损住房资金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
3人户
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9
3.2
3.5
低收入家庭
2.6
2.9
3.2
一般收入家庭
2.3
2.6
2.9
高收入家庭
0.5
0.7
1
2、城镇受损住房修复加固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套
受损程度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
0.3
0.5
0.8
3、自行过渡安置资金补助标准
倒塌、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和严重破坏可修复的住房,符合条件的按每户一次性发给过渡安置资金补助1800元。
中等破坏的住房,符合条件的按每户一次性发给过渡安置资金补助1500元。
一户多套的毁损或受损家庭只享受一次过渡安置资金补助。
五、发放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发放,发放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30日。
六、纪律监督
市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类重建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冒领虚领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骗取冒领补助资金的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8713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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