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六)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七)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扩展资料:
行为人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以上就是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材料上交,这样就会得到较轻的处理,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自己一定要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就会使得自己的赔偿丧失法律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