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遗产分割前,房屋归两个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有偿、善意取得的除外。
遗产分割前,房屋所有权证书尚未变更,第三人不可能为善意,因此房屋买卖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综上所述,A继承人擅自处分共有遗产的行为无效,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若遗产分割后,继承人B取得房屋所有权,A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规定,因A无法交付房屋,第三人可根据房屋合同主张A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并相关赔偿损失。中介应返还已收取的中介费。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