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或者退伍以后军装要收回去。
根据总参军务部、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通知,07式外观制式军服在军人转业或者退伍以后要回收。
收回的品种主要有:07式军服的帽徽、领花、肩章、领章、臂章、胸标、领带(卡)、外腰带,夏帽,夏常服,春秋常服,作训服(帽),作训大衣。
根据通知精神,07式衬衣等内穿服装和鞋类不收旧;87式军服除标志服饰外,其他品种可以带走;退伍士兵交旧后,可以领取服装费,用于购置便服。具体标准为: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每人发服装费300元;转业和服役满10年以上复员的士官,每人发服装费500元。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