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分为 绝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 双向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它不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条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在许多国家,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海上行为等均为绝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通常由法律限定列举,不得作推定解释。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相对应而存在。
那些属于绝对商行为
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和交易行为,保险行为,商业银行行为,海商行为等。
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条件。
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与绝对商行为相对应而存在。
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题所从事的行为,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行为,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行为。对于单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各国商法规定不一。大陆法系国家商法通常规定,单方商行为交易双方都适用商法;英美法系国家商法规定,行为人种一方为商主体,该商主体适用商法,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则不适用商法
双向商行为 是指行为的双方都是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双方商行为适用商法。
法律行为概念与特征
1.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3.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③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可分两类:①合法行为。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此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非常广泛。例如,职工的录用、买卖合同的缔结等等。②违法行为。即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可以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两类:严重违法行为,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属于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犯罪以外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民事法律应受到民事制裁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违反经济法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法上的责任的,属于经济法的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属于行政法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