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要一致。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公司章程可自由规定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不同等个性化的条款,该类条款在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属于股东之间的合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持股比例、表决权行使、分红权的行使等方面,作出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利用不同股东手中的资源,吸引不同类别的投资者,进而使各类资源要素充分组合,进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作出此类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规定,因其涉及股权自益权的核心要素,与每一位股东的根本权益息息相关,为防止“资本多数决”制度中以大欺小的弊端,该类约定需要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