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到7月桂林兴安县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破案几起,刑事拘留几人

2020-06-08 社会 72阅读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一般可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10日,在特殊情况下可拘留14日;如果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刑事拘留时间可延长至37日。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后,查证犯罪嫌疑人无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将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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