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变更。但新的法定代表人必须要具备法律资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第58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