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如果出租人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登记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非明知出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或得知其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犯罪活动后,立即报警,出租人不会被追究相关的违法责任。
否则将会依照上述第一或第二款规定,追究相应的违法责任。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