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和代表开会决定选聘或续聘小区物业公司是违法的,而是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规定,由小区业委会有全体业主参与的业主大会会议,就决定选聘或续聘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投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决定选聘或续聘小区物业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