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中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银行开户交纳的手续费,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金融服务注释,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银行手续费开具增值税专票,记入财务费用--手续费里。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假设收到一张含税价为106元,增值税额为6元的账户管理费增值税专票,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贷:银行存款 1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