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扩展资料: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6、公告期限;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