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情介绍来看,该案可能是承包人将项目转包给包工头,也可能是包工头挂靠建筑施工单位承包项目。但不论是何种情况,都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对于这类纠纷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具体的原则。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有“建筑商支付包工头392万元,开发商在欠付款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判决。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所以判决“建筑商的管理费141万余元作为非法所得由法院另行制作司法文书予以收缴”。案件中的包工头,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至于改判情况,由于案件介绍中没有说明详细内容,只能认为是依据事实与法律改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