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范畴包含哪些大类

2020-08-06 时事 117阅读
(一)明确文化产业的基本内涵。
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的总和;从狭义上讲,它是指语言、文学、艺术以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为满足政府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蓝图,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迫切需要,必须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以统一文化产业的界定范围、统计口径,规范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分析的科学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正确反映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为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应包括行业构成、指标体系、数据来源和指标解释等内容,其中指标体系应由核算指标、分析指标和基础指标构成。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文化产业概念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各项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活动集合。根据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的属性特点,划分为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两大类。
根据上述概论,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创意文化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旅游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的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同时,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它们是文化产业的有益补充。
(二)设计统一规范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
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设计,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这个系统应该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之集合。主要包括: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其分类与界定的标准为:一是按照文化活动的重要性,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二是照按层次的级别,分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三是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活动的特点分为9个大类;四是具体细分80个小类。
文化服务。主要有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服务。主要有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三)确立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
文化产业统计的建立,无论是指标体系设计还是统计数据的收集,以及信息的发布与利用等,要体现出这样的基本原则:
科学规范原则。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设计,既要符合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又要科学合理,系统完善,标准规范,便于操作。
与时俱进原则。文化事业的发展与进步,既要注重历史的传承,更要把握时代发展的最新动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由于新技术、新科技日新月异,当今世界科技文化的发展突飞猛进,因此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设计,也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
统一设计原则。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要有大文化观念,有系统工程思想。因为文化产业涉及各个地区、诸多部门和行业,而且这些部门和行业的统计业务关联度很高。因此,对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要统一设计,互相兼容,避免重复矛盾。
分工协作原则。文化产业是由政府的诸多相关部门共同管理的,包括宣传部门、统计部门、文化部门、广电部门、体育部门、信息部门、旅游部门等。因此,文化产业统计必须坚持分工协作原则,业务上由统计部门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分工协作。
信息共享原则。统计数据收集完成后,不能束之高阁,要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服务。应建立一套规章制度,规定各相关部门将统计数据按时报送统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建立文化产业统计信息数据库。为社会公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做好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建立文化产业统计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1.以增加值为核心,重点反映文化产业的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增加值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同度量指标,将增加值作为文化产业统计核心指标,有助于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接轨,以反映文化产业总体规模、发展水平以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力;也有助于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进行同度量的对比分析。
2.指标体系的设置要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建立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要突出科学性、实用性和目的性。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充分考虑目前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公益性和事业性与一般产业存在较大差异的现实,所建立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要有利于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单位走向国际市场,参与世界竞争,加快文化产业化进程。
3.紧密结合现行统计、业务和财务制度,有利于统计数据的收集和调查实施。文化产业统计指标要力求科学、简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尽量利用现行的统计、业务和财务资料。
4.非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不能计入增加值。GDP核算的生产经营原则规定,国内生产总值必须是常住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凡是非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不能计入国内生产总值。因此,一些与经营和业务无关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如外单位转来的利润、银行贷款、下级单位上交收入等,这些收入实际上是其他单位的利润和收益,已计入其他单位的增加值,否则就重复了。
5.文化主管部门办的独立核算的非文化产业单位,不能纳入文化产业增加值核算范围。因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基本单位或机构单位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由于经济的发展,跨行业经营的现象非常普遍,许多机构单位、机构部门从事多种经营活动,这些机构单位和机构部门就必须划分若干个不同产业的基层单位。因此,各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开办的独立核算的非文化产业单位应该按其各自经济活动的特点,归入相应的行业核算增加值,不能纳入文化产业增加值核算范围。
6.正确处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的关系。多年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在文化统计工作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为文化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比如,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互求信息仍存在一些障碍,彼此沟通渠道不够顺畅等。因此,应该从法规制度上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切实解决各方面的彼此关切
(五)创意产业的崛起,要求为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思维空间。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传统文化资源和文化元素丰富多彩,为中华民族繁衍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兴起,创意产业的催生,为传统制造业发展与改造提供新的支持系统和持续发展因素的同时,也带动了中国文化的发展与创造,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新的思维空间。创意产业的崛起与发展,在改变传统制造业和传统经济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重新认识。历史文化价值观的更新,将对文化产业发展和人们关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思维方式提供巨大的推动力。各种经济形态将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新的生产力形态。
(六)统计工作要适应文化产业新业态变化
有专家提醒,在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修订中,需特别关注“科技对文化产业的影响怎样体现”“文化创意的概念和范畴到底是什么”“统计指标如何兼顾公平和地方特色”等问题。比如动漫游戏,有的动漫游戏企业属于文化系统,有的动漫游戏企业则属于其他行业,如盛大游戏的计算机代码就属于高科技企业。文化旅游也面临同样的尴尬。哪些属于文化系统?哪些属于旅游系统?手机电视、手机音乐、手机出版、手机动漫等,围绕手机的娱乐文化形态丰富多彩,且产值巨大。那么由流行音乐本身及其派生出的产业链和新业态也应当界入文化产业统计范畴中。
“不能让产业适应统计,只能让统计去适应新的产业变化。”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不仅仅是一个统计工具,某种意义上也反映了文化产业政策,它带有很强的导向性。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完善要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上重点关注文化产业新发展、新变化和新形势,特别是文化产业发展新业态。
个别企业出于避税考虑,上报数据可能低于实际情况。还有个别企业为争取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上报数据可能夸大。由于对文化产业分类和界定的误解导致数据误差的情况也会时有发生。另外,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下,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被装到文化产业的框框里,导致数量与质量失衡、规模与效益失衡。这就需要建立对统计数据审核与纠正的专门机制。
(七)面对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捷足先登的严峻态势,要求我国的文化产业必须迎头赶上。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速,文化与政治经济相互交融,像文化这种软实力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近年来,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他们的文化产品大举挺进中国市场,尤其是韩国的影视作品更是捷足先登,严重地冲击着我们的视觉器官,对我们的民族文化产生了很大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急起直追,迎头赶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构筑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铸造自己的民族文化的坚强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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