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3条的规定:
1、申请迁入当地的户口,有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
2、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
3、具体的申请条件、手续等,可以参看该≪细则≫第12条--18条的规定,由于篇幅所限,不展开介绍。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6号):
第二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