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山西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4名行政编制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3名行政编制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2名行政编制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上划转编制已计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3名行政编制总额。(三)与省农业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农业厅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省农业厅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四)与省林业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林业厅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在生长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五)与省水利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产地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六)与省卫生厅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厅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厅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七)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商务厅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省商务厅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省商务厅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八)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及时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九)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十)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十一)与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省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十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