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按信用卡诈骗罪论述。(业界也有人主张按侵占罪论处)
法律规定:
一、2008年4月18日最高检在《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这种情形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