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1)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包括其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门诊医药费报销35%。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药费报销30%,每人每年度补偿限额120元封顶。
(2)在乡镇(街道)卫生院住院医药费均按65%比例报销。
(3)在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均按40%比例报销。
(4)在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
住院费用10000元之内(含10000元)按25%比例报销 ;
住院费用10001元以上的按30%比例报销。
特殊情况下的区外就诊,须在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按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5)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慢病(恶性肿瘤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等)门诊费用,按同年度所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等报销比例补偿。
(6)新生儿出生时的住院医疗费用,可随其母亲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享受一次报销,报销比例按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等报销比例报销。
(7)在区内一、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中医适宜技术医疗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0%,中药饮片提高10%。
(8) 每人每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5万元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