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在一届任期内对所有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次。
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具体承担巡视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市(州)、县(市、区)的巡视,应当作为巡视工作的重中之重。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