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基数调整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月平均工资。
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依据是根据2016年的月平均工资。
二、缴存比例不变
1、201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6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符合《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7% 个人:7%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补充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1%-5% 个人:1%-5%
单位和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保持一致。
三、月缴存额上下线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线:
2732元——306元
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线:
1952元——0元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额上下线:
4682元——3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