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有啊!这是相关文件1964年前老将军离休后待遇,根据1982年4月总政《关于解决部分离休干部职务等级待遇的通知》规定:
1、行政六级(或原中将)1965年底以前任大军区副职的干部,可按大军区正职待遇。
2、行政七级的兵团职干部,1965年底以前任正兵团职的,可按大军区副职待遇;1965年底以前任副兵团职的,可按正兵团职待遇。
3、行政七级的正军职干部,一般可按副兵团职待遇;1965年底前任正军职(或中将)的,可按正兵团职待遇。
4、行政八级和九级的正军职干部,原为少将(或原为准军级)1965年的以前任军职的,离休后可按副兵团职待遇。
5、行政九级(一般为1955年授予大校者)的副军职干部,可按正军职待遇。
注6:1988年为进一步提高老干部待遇,中央军委又颁发规定:
1、原行政六级或1965年前中将一律享受大军区级待遇;
2、原行政八级或1965年前少将一律享受兵团级待遇;
3、原行政十一级军队干部一律享受军级待遇;
4、原行政十五级军队干部一律享受师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