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依法支付三倍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须知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为举报人保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二)投诉(举报)应提供被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全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投诉人(举报)姓名及联系电话、基本诉求等要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受理。
(三)投诉(举报)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投诉(举报)人应尊重工作人员,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的解释。避免可能导致对投诉(举报)无法调查处理的问题发生。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人社局-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