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是没有关于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的住宅面积(平方米)统一标准的。
一、建议参考国发办【2006】37号文,套型面积即90m2以下住房……..
二、根据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2。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m2;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m2;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m2;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m2;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