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是啥子?

2020-08-07 时事 338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扩展资料

对民诉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此即新证据的再审事由。

2012年修法时,民诉法第65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该条文中涉及逾期举证及其相应的责任承担。因而在本次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需要解决再审新证据与举证时限制度的关系、新证据的实质要件等问题。

再审新证据与逾期举证的处罚相联系

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2012年修改民诉法过程中,各界普遍认为应当规定逾期举证的后果,包括引入证据失权制度。立法中也同时指出,证据失权应当是少用、慎用甚至备而不用的制度。毕竟,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公正作出裁判是诉讼法的基本价值追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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