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东西罗马、日尔曼王国之间是什么关系啊?

2020-05-04 综合 124阅读
 古希腊的地理范围,除了现在的希腊半岛外,还包括整个爱琴海区域和北面的马其顿和色雷斯、亚平宁半岛和小亚细亚等地。公元前5、6世纪,特别是希波战争以后,经济生活高度繁荣,产生了光辉灿烂的希腊文化,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古希腊人在哲学思想、历史、建筑、文学、戏剧、雕塑 等诸多方面有很深的造诣。这一文明遗产在古希腊灭亡后,被古罗马人破坏性的延续下去,从而成为整个西方文明的精神源泉。罗马帝国由东西两个皇帝、两个政府分别治理。戴克里先改革后,分区而治的体制得到法律确认。公元395年,帝国正式分为东西两部,但通用同一法典。在有关国家大事方面,双方也共同商讨。
395年1月17日 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罗马帝国
395年1月17日,罗马皇帝狄奥多西(346—395)逝世。
他在临终前,将帝国分与两个儿子继承。
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罗马帝国。东罗马帝国的都城君士坦丁堡,是在希腊古城拜占庭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又称拜占庭帝队起初其疆域包括巴尔干半岛、小亚细亚、叙利亚、巴勒斯坦、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及外高加索的一部分。
到了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又将北非以西、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东南并入版图。最后在1453年被奥斯曼土耳其人所灭亡。西罗马帝国的部城罗马。
410年,日耳曼的西哥特人在领袖阿拉里克率领下,进入意大利,围攻罗马城。在城内奴隶的配合下打开城门,掠夺而去。此后在西罗马帝国境内建立许多卫国。
476年,罗马雇佣兵领袖口耳曼人奥多亚克废黜西罗马最后一个皇帝罗慕路斯,西罗马帝国遂告灭亡。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着奴隶制度在西欧的崩溃。 奴隶制社会后期,罗马人(Romanese)建立了一个横跨欧亚的大帝国——罗马帝国。罗马人把居住在罗马帝国北方的外族部落称为“蛮族”。这些外族部落人数最多的除了克尔特人和斯拉夫人(Slavs),最著名的就是日耳曼人了。
而这时的日耳曼人,还处于氏族社会末期。到了公元1世纪至3世纪,各日耳曼人部落开始结成联盟,其中较大的一支就是法兰克(FRANK)。
这时的罗马帝国已从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顶峰衰落下来,各地不断发生奴隶和农民起义,使得垂死的罗马帝国更加摇摇欲坠。与此同时,被当时中国汉朝打败的匈奴人的一部分,经中亚向西迁徙入侵欧洲,引起了连锁反应式的“民族大迁徙”,很多外族部落纷纷迁移到罗马帝国境内。这时罗马帝国已无力对付这些外族的入侵,外族人在罗马帝国境内建立了自己的王国,将罗马帝国瓜分,不可一世的罗马帝国从此灭亡了。
作为日耳曼人一支的法兰克人,也乘这个大动荡的机会,侵入罗马帝国境内,建立了法兰克王国。这时的法兰克王国,正在瓦解过程中的氏族制度同原罗马帝国境内日益发展的封建因素相结合,形成了西欧的封建制。王国内的氏族部落组织逐渐被国家政权机关所代替,各部落间的习惯也逐渐演变成法律。
以法兰克王国为主要代表的日耳曼人建立起来的各个王国,在公元5世纪将过去的不成文的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典。由于日耳曼人各部落的习惯大同小异,所以各王国的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大体相同的,后世称这些法律为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同罗马法一样,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也起着相当大的影响。
日耳曼法的主要代表就是法兰克王国的法律制度。
当时法兰克王国内一方面私有制已出现,各阶级已形成;另一方面氏族部落虽已逐渐解体,但影响还未消除。因此,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就突出地反映在日耳曼法上。使日耳曼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首先,强调个人服从集体,个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家庭和氏族的制约。后来的法学家称日耳曼法的这个特点为“团体中心”,以区别于尊重个人意志,严格保护私有财产,以个人为中心的罗马法。这种“团体中心”的倾向,在日后的日耳曼民族的历史上,仍可见到它的踪影。
其次,规定氏族全体成员无论居住何地,都必须遵守本氏族的法律,而不必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即所谓“属人主义”。后来,由于属人主义与现实社会矛盾太大,也就是说几个不同氏族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区,却遵守不同的法律,再高明的法官也无法审判了,于是日耳曼法中的属人主义,逐渐被同一地区的人无沦是哪个民族或国家的,都必须遵守同一法律的属地主义所代替。
最后,日耳曼法中没有抽象的法规,只有针对具体生活关系规定解决具体案件的规则。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解决这个案件,而且也是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根据。这些判例汇集起来,就构成了日耳曼法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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