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问题与对策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公室 裴之奎-----------------------(摘自网络)
无论是原《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还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对部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工作岗位安置,这是政策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但是从多年来贯彻落实《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来看,各级政府和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岗位,是一个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重大工作难题,将制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中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安置政策的落实。面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新政策、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工作的新要求、退役士兵的新期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自觉维护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难题和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形势就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和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岗位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存在无法安排工作岗位、无处解决编制和工资、无力给予岗位安置长效保障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县及县以下更是困难重重、矛盾叠加、无以应对,这一现象已经长期存在且直接影响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质量。
(一)人事政策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不优厚
这些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力度,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规章,其目的就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严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秩序,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总量控制,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积极通过改革创新解决人员需求问题,防止盲目增人和人员无序膨胀。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在事业单位中实行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多种用人形式,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变直接用人为间接用人,变固定用人为按工作任务用人。国家有关部门还连续几年开展了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超编或变相超编人员的清理整顿。据此,退役士兵尽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绝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缺员缺编,退役士兵无法到岗,即使到岗后编制部门不核定编制、财政部门不核定工资。所以《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尽管做了政策性规定,但与现行人事政策用人规定相矛盾,缺乏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岗进编的政策规定。
(二)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身份不特殊
纵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所涉及的用人政策,任何人在具备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入公务员队伍和企事业单位是“凡进必考”,而且国家还实行了事业单位用人聘用制或“以钱养事”等改革措施解决因工作任务需要增加人员的办法。所以,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国家人事制度中,没有特殊身份可以直接安排工作岗位并进编,必须与其他公民一样按照用人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
(三)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路径不直观
除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有专门规定而制约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路径外,企业安置退役士兵岗位的路径也不直观。企业改制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过去绝大部分国企是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的重要渠道,但是国企通过改革改制,让一部分企业改制为民营或股份制企业,企业用人实行的是企业化的办法,用人单位与拟录用的人员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双向选择”,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能从事的至多是推荐而不是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即使到企业工作,也不属于国家安排工作的范畴。
(四)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准备不充分
由于多年来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存在诸多困难和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自2000年以来,国家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实行自谋职业安置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政策措施。这一政策规定和安置方式,尽管是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办法,实际上形成绝大多数地方更加忽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探索和研究,以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方式替代工作岗位安置。现在,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岗位,就形成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唯一要求,但如何做好岗位安置?思想认识不够统一,准备不够充分,困难和矛盾依然突出存在。
二、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任务和渠道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保障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城乡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规,对退役士兵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和供养等城乡一体化安置方式,符合全国军民的共同心声。因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发布实施,对安置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明确了责任、完善了政策,营造了更加注重“以兵为本”的良好环境。
(一)岗位安置的任务呈减少趋势
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占多数。前些年,尽管每年为部队征集新兵有城乡户籍指标的限制,但城镇籍青年应征入伍的人数仍然较多,还加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他规定,实际上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对象人数多、负担重。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为例,每年征集新兵120人左右,90%以上都是服完两年义务期后即退出现役,加上历年来在部队服役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退伍,每年接收的人数与征集人数基本持平,经过档案审查,应给予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和其他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30人左右。在一个贫穷的小县一下安置30余名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连续10多年来没有安排过任何一名退役士兵工作岗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了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的办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相对较少,岗位安置压力相对较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实行安排工作。这些对像都是特定的对象,是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功之臣,理应给他们退役后较好的安置和工作保障。就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这类对象人数较少。就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情况来估算,至多达到当年退役士兵总数的15%左右,即20人左右。即使是兵员大县,在非战争状态下也不会超出这个比例。所以应安排工作的总量少于原城镇籍退役士兵这一应安排工作的总量。
(二)岗位安置渠道有潜力开发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岗位安置,尽管面临较多的困难和矛盾,但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应给予安排工作的对象都是特定对象,是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贡献的功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积极稳妥挖掘潜力、畅通渠道、整合资源,落实工作岗位,按时保障这些退役士兵上岗。那些渠道能确保退役士兵有岗位安置呢?
1、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就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看,机关事业单位含所述的二级单位,多则上百家,是安排退役士兵岗位的首选渠道,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和编制部门应充分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工勤等岗位安排退役士兵,凡机关事业单位缺编的单位,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进岗;暂无编制的单位,应鼓励现有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的干部职工提前退休,为退役士兵腾出岗位;对工作任务较重且现有工作人员紧缺的单位,编制部门应适当增加编制,安排退役士兵的岗位。
2、国有企业工作岗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在县及县以来行政区域,仍然有一批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可以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如银行、电力、移动通讯、电信、联通通讯等单位,这些单位绝大多数都是从上到下的垂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将退役士兵安排到岗是不可能的,需要省市统一下达计划,分县(市、区)落实接收退役士兵的任务。
3、预先进入地方设置的相关工作岗位。一是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已近开发和将要开发一大批公益性岗位。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任务较重的地方,要利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退役士兵进岗,并签订安置协议,待相关单位编制情况改善时直接进入正式岗位工作,不得在公益性岗位到期时辞退退役士兵。这就是“预先进入”的办法。二是是各地组织部门开展后备干部选拔工作中应将军龄长、文化程度高、有专业特长的退役士兵定为后备干部,提前进入工作岗位,再按程序转为正式干部。
4、实行岗位安置任务由单位轮流承担。针对退役士兵岗位安置难的实际,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所辖的机关事业单位硬性分配任务,每个单位一年接收一名,以“推磨式”的方式轮流落实安置任务,做到每个单位都明确安置任务、提前谋划安置任务、认真落实安置任务,保障每个机关事业单位不讲条件讲政治、不讲客观讲大局、不讲困难讲服从,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平衡推进。
三、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及时进岗工作,是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工作职责,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任务的落实。
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人武部、纪检监察、组织、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置办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并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把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是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解放思想,克难奋进,打好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攻坚战。无论安置退役士兵岗位有多难、阻力有多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制定出台的安置政策法规,把退役士兵岗位安置摆在比其他公民岗位安置更重要的身份和位置对待,以超常规的举措打破编制和职数的限制,以强有力地措施和快捷的速度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确保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在任何情况下不留后遗症。
三是要积极强化工作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议定、及时办理,凡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能够安置退役士兵的,应做好工作协调和向上争取工作,尽力落实退役士兵工作岗位。
(二)切实制定和落实退役士兵安置目标考核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硬性规定各单位自觉落实安置退役士兵岗位的任务和职责,并强化目标考核。对不能按要求完成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责任管理。对拒绝接收或影响安置任务完成时间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视其情况问责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诫勉、撤换职务以及更加严厉的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纳入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纠正工作、责任、态度等方面出现的行为和问题。
(三)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质量
对一个地方和单位来讲,如果退役士兵岗位安置工作就不能及时高效落实,根本谈不上重视和支持国防与军队建设,而是国防与军队建设的反面典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实行岗位安置的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对退役士兵的岗位敢为绝不能马虎对待和草率应付,要以保障社会稳定和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己任,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进岗后的各项政策规定,要有人事编制保障、长效就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保障、适应退役士兵就业的特长和能力保障,及时妥善处理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中的一系列复杂情况和问题,有效防控非退役士兵个人原因而出现第一次就业后就下岗失业等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