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PS:分摊原则: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