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规定,“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依照万分之五贴花或汇总计算缴纳印花税。
对“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计算印花税,其不仅仅包括实收资本,还包括“资本公积”金额。
注册资本增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应当计入“实收资本”科目贷方。因此,税法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不是注册资本,而是“实收资本”。但其实质是同一个数据。
因此,贵分公司如果既没有“实收资本”金额,也没有“资本公积”金额不缴纳“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否则,应当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依照万分之五贴花或汇总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