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
1、 在开发区内新办的经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区扶持基金)按年度给予企业相当于其企业所得税入库后区级财政实际留成的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其余年度给予企业相当于其企业所得税入库后区级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 50%金额的资金扶持
2、 对持有《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证书》的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以符合有关合作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但最高不超过35%
4、 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设备及仪器,经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5、 高新技术企业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 ,可以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科技人员获得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经批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