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领补偿时,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此三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
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到乡(镇)农医所办理。
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发票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学生除外)。
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外出务工者可延迟到年底)。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应补偿的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扩展资料
近日,网民黄先生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求助,患重病的母亲因发票遗失导致新农合无法报销,希望能够得到帮助。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帮其补办了费用证明,目前报销正在走程序中。
黄先生称,母亲是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因不幸罹患乳腺癌,今年5月份来到武汉治病,先后在协和医院住院1次,在协和医院肿瘤中心住院3次,4次住院花费8万多元,每次出院后他们都办理了出院手续,并将住院发票留存,准备回老家统一进行新农合报销。
前不久,黄先生才发现,保管的发票不知何故丢失了,他们赶到协和医院反映情况,院方告知发票只有一张,遗失了不能补办。
黄先生表示,他们住院的各种费用清单、诊断记录、病历都有,这4次的费用也并未使用新农合报销过,母亲后续化疗还需要钱,希望相关部门帮忙解决。
接到黄先生留言后,江汉区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与协和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该院调查核实及处理。
医院调查后回复表示:患者出院时医院出具结账收据供医保报销使用,结账收据遗失,只能补办费用证明,补办费用证明须在报销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原始收据遗失未报销,并加盖财务公章方可办理。
江汉区卫生健康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住院发票丢失,医院确实无法给患者补开发票,广大患者看病一定要保存好相关材料的原件,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他们随后与黄先生取得了联系,告知其发票遗失后的处理办法。至于补办费用证明能否报销,黄先生还要咨询河南光山当地的医保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