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定居的证明

2022-07-26 综合 192阅读
台湾居民,即定居在台湾省的中国国籍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来大陆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我省投资经济效益好,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台湾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属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受理机关
台湾居民申请来我省定居可由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其在华亲属,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和拟定居地的市或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拟定居地为县的,由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拟定居地为地级市市区内的,由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符合申请条件第(四)项人员的申请,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受理。
4、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或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接受的申请,转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按上述受理分工分别转由有关受理机关受理。

申请手续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规格为48×33mm)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相同的相片3张(地级市公安局受理的,只需《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2份,相片2张)。
(二)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三)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五)提交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六) 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
(1)提供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2)广东省人民政府台办审核并出具同意定居的有关证明。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的,提供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其他事项
1、经批准来我省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的县或市公安局,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批准定居通知书》交由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查,《台湾居民定居证》由持证人保存。
2、台湾居民未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3、台湾居民定居后申请出国(境),按照内地公民申请出国(境)规定办理。
4、因不适应大陆生活而要求返回台湾定居,且其台湾出入境证件仍有效的,须先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交回居民身份证。定居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审批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发还其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收缴《台湾居民定居证》,并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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