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监护人同意,私自收集未成年(幼儿)及其家庭的私人信息,怎么判刑?

2020-10-29 时事 110阅读
未经过监护人同意,私自收集未成年(幼儿)及其家庭的私人信息,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
一是对此有直接规定的;二是规定了一般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也涵盖了商业网站在线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行为的;三是通过规定隐私权、人格尊严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一类中没有狭义的法律,只有一些低层级的法律法规,如2003年修正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49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类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一些部门规章等,如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的第1-3条、第8条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其中第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该条规定明确了收集了公民个人信息所应遵循的规则,同时也是对商业网站在线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
再如部门规章中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4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类的法律中比较典型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则确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一些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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